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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年内严查车辆违停和非法营运

※发布时间:2015-9-1 18:40:0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为创建全国卫生城市营造良好的道交通,为了全市道交通安全秩序,青岛市、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查处机动车违法停放、非法营运交通秩序的通告》对机动车乱停乱放、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三轮机动车、四轮机动车、“豪华观光车”、“旅游观光车”等12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据了解,该通告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就严厉查处机动车违法停放、非法营运违法行为进行要求,具体包括: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设施内停放。在道(含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按照标志顺向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在停车泊位以外的道(含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机动车登记》的有关,对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进行处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转移登记前将涉及该车的道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轮机动车、四轮机动车、“豪华观光车”、“旅游观光车”(纳入国家《道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应当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行驶。驾驶三轮、四轮等机动车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三轮机动车、四轮机动车、“豪华观光车”、“旅游观光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的对未取得机动车牌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未经许可的非营运车辆私自设置营运标志标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经营秩序。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照《道运输条例》的有关,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的违法行为。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处罚,对阻碍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违法停放、非法营运的查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请广大市民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良好的城市市容与道交通秩序。(通讯员 栾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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