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推动我市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根据《广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和《江门市人民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16〕2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按照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示范平台分综合示范平台和专业示范平台。综合示范平台是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专业示范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比较突出的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确认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示范平台的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按照“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创业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建立各市(区)二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规划、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为中小企业提供工程技术咨询、标准化、品牌培育、商业模式设计、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管理策划、上市培育服务等中高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投融资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咨询、上市和培育、财务管理、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
(四)创业服务: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和服务。
(五)市场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形象策划、国际贸易平台建设、国际合作项目谈判、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六)人才服务:针对产业升级转型需求,开展中小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政策解读、宣传、专业技术培训、职业素质培训、创新方法与工具培训、管理机制与战略等培训活动,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七)信息化服务: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查询、政策法律普及宣传、政务推介、企业办公自动化、网站建设、软件开发与应用推广、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环节信息化水平。
(八)法律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政策法律咨询、法律与援助等服务。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咨询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
(九)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关键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检测、标准认证推广、专利申请代办、新品牌建设,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十)财税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健全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提供建账建制、代理记账、纳税申报、成本控制、纳税筹划、财务治理、风险规避、上市培育等服务。为企业财税人员开展内部控制和税务实操培训,推进财税信息服务网建设,积极搭建会计服务平台。
(一)依法设立、运营1年以上的法人单位,综合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30万元,其他专业服务平台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40家。
(五)申报综合服务平台的为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申报其他服务平台主要服务于产业集群、专业镇、小企业创业、产业转移园、工业园等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第九条综合服务平台的名称依照以下方法表述:“市(区)、镇名称”+ “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其他服务平台依照以下方法表述:“市(区)”+“单位名称(或简称)”+ “中小企业”(可选)+“所在产业集群名称、专业镇名称、行业类别名称或产业集聚区名称”(可选)+专业服务平台类型+“服务平台”。
第十条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按组织申报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请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所在区域行业状况及公共服务需求情况、管理运营情况、近年来服务情况、主要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六)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含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区域或行业内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八)各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提供)。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按当年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各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专家评审。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三)公示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入选名单,在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十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江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予以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请省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四条鼓励各市(区)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举办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各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需求,每年至少举办2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组织示范平台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支持示范平台到各市(区)建立服务机构和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对认定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如符合相关扶持条件,各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
第十六条通过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门户网站进行广泛宣传,并推进与广大中小企业的服务对接。及时总结优秀服务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提升示范平台社会形象。
第十七条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各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并纳入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示范平台自觉接受各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所属各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示范平台应于每年的6月20日前向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上半年运营情况和12月20日前向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下半年运营情况,并抄送所在各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复核评价主要是服务能力评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并提供复核申请表(附件2)、近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申请复核单位有关营业证照等。对复核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示范平台资质认定:(一)经复核为“不合格”的;(二)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市及各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被中小企业有效投诉累计达5次以上的;(五)连续两年不向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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