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规对物流企业管理的作用与意义

※发布时间:2019-4-1 5:18:1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凸现出来,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例如,由于对物流企业的界定不明确,目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物流企业千差万别,没有谁能说清楚中国目前到底有多少个物流企业。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法、海商法等。二是行规。涉及物流的行规,有公、水、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现有的法律法规缓解了物流领域的“法律空白”状况,提高了法律调整效率,对物流业的高速、有序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我国现有各类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基本上已能目前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仍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

  1.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呈现出杂乱无章的状态,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价格无序。

  2.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内容还有悖国际惯例,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3.物流法律法规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延续而来的。他们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4.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物流立法上涉及交通、铁、航空、商业、供销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存在法律法规“打架”现象,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1.理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的逻辑脉络。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与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并非像民法、商法、经济法那样相对。涉及物流的法律规范既可能包括民法部门中的部分原则与内容,如调整平行主体之间财产、契约关系的合同法、财产法,也可能涉及商法与经济法部门中的法律规范,如对各种外部交易行为进行普遍规范的票据法、保险法。因此,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带金字旁的女孩名字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中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结构严谨、联系紧密的不同单项法律法规既发挥着不同作用,又相互影响。鉴于我国诸多物流问题都已在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体系中做出了必要规范,重复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资源浪费和法规重复交叉,所以构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要从基本法律体系中圈出的“物流法”部门分支,而是要为持续性的立法和司释提供一个框架体系,理顺不同单行法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避免跨部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重复和矛盾,避免物流产业内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冲突。基于此,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目标应定位于:如何通过汇编修订现有法律和适当补充立法,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促进物流行为规范化和物流运作效率化。这比新立一部虽针对性强但大而全、空洞化的“物流法”更有益。

  2.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在对现有物流法律法规的调整中,要在认真清理、修订由于时空差异造成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而影响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以我国物流业在不断完善的法律中健康发展。从日本的经验和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特征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来看,我国物流立法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物流主体法,指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律规范;二是物流行为法,指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三是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四是社会保障法,指调整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为物流活动确立行为准则。

  3.切合物流行业发展的特点,提高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集约性、系统性,增强其综合调控能力。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物流已从传统的运输、仓储等主要功能环节向物流系统化、综合化方向集成和发展,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和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如何用系统化思想和现代综合物流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我国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是物流立法中的重要课题。特别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其系统化程度无论从深度和广度上都具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建立起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由相关部门组成物流法律法规建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清理和制定系统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4.加强地方物流立法。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市场状况、企业素质和融资能力不同,物流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近期内在建立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逐步建立的宏观物流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根据地区特点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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