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示范、服务贸易示范项目、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
1.由市场化主体进行开发和运营,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产业特色,在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聚集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功能较为完善。
2.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集聚10家及以上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内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合计不低于500万美元。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支持。
3.示范整体发展规划(包括服务贸易发展现状、服务功能、发展目标等相关内容,特别要突出特色);
4.示范上年度实际投资总额汇总表及与投资费用相关的合同、以及入账凭证等复印件(所附单据应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汇总表一一对应),投资额主要包括的建设运营费用和市场推广费用,如运营所必须的装修装饰、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等软硬件设施和市场推广费用,不包括车辆购置、人工、租金、水电等费用;
5.示范集聚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汇总表(不含货物金额)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服务贸易合同、银行结汇单、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汇总表一一对应。多份银行结汇单对应一分合同,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清楚)。
1.申报的示范项目具有服务贸易示范效应,包括业务流程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服务国际化及新领域拓展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带动所属服务贸易行业的整体发展。或者在境(海)外设立的中心、分支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4.示范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总额汇总表及与投资费用相关的合同、以及入账凭证等复印件(所附单据应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汇总表一一对应)。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营费用和市场推广费用,如示范项目运营所必须的装修装饰、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等软硬件设施和市场推广费用,不包括车辆购置、人工、租金、水电等费用;
5.示范项目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汇总表(不含货物金额)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服务贸易合同、银行结汇单、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汇总表一一对应。多份银行结汇单对应一分合同,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清楚)。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性、专业性等特点,应主要服务于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而非仅仅本企业自用。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分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三类,服务平台应当具备自有配套资金,已投入运营,并具有专门场地、技术人员及设备投入等条件。
提供软件和技术开发、测试、演示、验证、质量与控制、知识产权、云计算等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
具有信息采集、管理、演示等功能,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人才服务、投资促进、电子展示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
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或实训,重点是对信息技术、物流、动漫、文化、金融、旅行、专业服务和中医药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人才的培训或实训,建立服务贸易人才信息数据库;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同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
建设费是指平台所需的设备购置和软件开发购置费用,运营费包含平台运维专职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水电费、设备维修费、系统完善升级费等。
对已获得过市级或国家资金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和运营费均不再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单位)不得申请多个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
3.平台建设及运营基本情况报告(应包括平台建设目的、行业发展需求状况,平台服务功能、营运模式、核心竞争力、共享性、创新性、性等内容);
4.建设费和运营费明细表(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购置日期、合、付款回单及号等信息)及相关证明凭证复印件(需按照明细表先后顺序装订);
1.上年度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不含货物价值)100万美元以上,或列入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直报监测名单的;
2.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50万美元以上;以在岸外包业务为主的,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2000万元以上;
申报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的培训机构应具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专业教师、师资力量。
1.上年度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给予每人不超过3500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如果上年度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收入500万美元以上,且收入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或者离岸外包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按实际录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不超过4500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
2.对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助条件的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支持。
2.申报企业(单位)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近两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技术及业务模式创新、发展前景与规划、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等基本情况;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情况、服务外包在岸、离岸收入情况,其中服务外包在岸、离岸业务收入分别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比重);
4.符合申报条件新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证明、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异地缴纳社保及在深圳市由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新录用人员需提供社保清单(社保由第三方代缴的需提供相关代缴协议);
6.服务贸易合同、银行结汇单、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多份银行结汇单对应一份合同,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
1、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技术。
2、申请的企业应该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且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应当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相应付汇凭证。
3、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的条款。
符合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条件的,以审定通过的实际进口费用作为补贴基准额,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系数,核定最终补贴金额,单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若为中文外其他语种需提供翻译件)、《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4.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代理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