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武汉市正式印发《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以下简称《若干》),将对符合的新引进互联网新、文化企业、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重大文化产业活动、提升武汉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等予以励和补助。本中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企业。
18日,武汉市正式印发《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以下简称《若干》),将对符合的新引进互联网新、文化企业、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重大文化产业活动、提升武汉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等予以励和补助。
《若干》起草单位武汉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任务要求,武汉市将招商引资作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注重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采取“众筹”模式研究制定推动文化产业招商引资的扶持措施。《若干》起草过程中,武汉市委宣传部广泛听取文化企业、文化园区和社会意见,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开展详细论证,充分吸纳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学习借鉴了文化产业发展先进地区有益经验。
扶持方向上,《若干》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立足招大商、引大资,政策条件主要面向影响力大、用户群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境内外龙头文化企业。同时兼顾文化行业市场主体资产结构特点和企业成长规律,增强政策对新型文化业态吸引力。
扶持对象是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强化政策招商引资属性,聚焦互联网+文化、文化金融、四川挖出50米大蟒蛇影视等武汉市重点发展的文化领域,体现出较强的价值引领、政策引导作用。
扶持方式上,以财政资金励、补助类政策为主,通过达标励和后补助等方式进行资助。同时,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面向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给予用地支持,鼓励利用工业厂房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
注重政策协同。《若干》对武汉市现有文化经济政策、招商引资政策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文化经济政策部分内容进行优化提炼、融合创新,与现有文化产业政策的有机互补,同全市招商引资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各区(功能区)相关政策的协同联动。
据了解,《若干》是武汉市首个细分行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它的出台,体现了武汉市致力于把文化产业打造成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柱性产业的坚定决心,将为武汉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注入新动能。
答: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4月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根据该《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以及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9个大类。
本中“文化企业”应为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企业。企业应在武汉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武汉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为建立健全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武汉市统计局建立了“四上”(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文化企业库。本市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可在市、区统计和宣传文化部门指导服务下按规范程序纳入“四上”文化企业库并规范报送统计信息,以便更好享受各项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答:根据本第二条,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应为申报年度前2年内在武汉市注册落户的新引进(或者新设立)文化企业。例如:市文产办将于2020年5月按《若干》要求组织申报2020年度扶持项目,2018年5月以后在武汉市登记注册的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可以对照扶持条件申报相关励或补助资金。
答:《若干》第九条:“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多项扶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的同类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此处“就高不重复”是指同一企业申报的可获得励或者补助的同一事项,符合本多项扶持条件,或者同时能够获得武汉市其他政策文件同类型励或者补助的,只能按照扶持额度最高的一项政策条款,享受一次性励或者补助。
例如:某公司是本市新引进的一家影视文化企业,摄制了一部电视剧作品符合本励条件,同时在一套黄金时段、省级卫视和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根据“就高不重复”原则,只能按照本第七条第一款中“电视剧(含纪录片)在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映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励,最高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励。
答:市文产办计划从2020年起,组织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报《若干》明确的励和补助项目。市文产办届时将印发相应通知(含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等具体事项。符合扶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通知发布之日后、申报截止日期前,向所在区的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文产办。
答:6月19日,武汉市文化体制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武汉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武汉市创建国家“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武汉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促进办法》等文化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文件。日前,《武汉市创建国家“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由武汉市委宣传部、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联合印发实施,《武汉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促进办法(试行)》由武汉市文化体制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印发实施。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武汉市委宣传部正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进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开展首批市级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评选认定。同时,积极推动“十四五”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前期研究等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产业招商引资,促进武汉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倍增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申报年度前2年内在武汉市注册落户的新引进(或者新设立)文化企业(含外商及港澳投资企业)。申报企业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本中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企业。
(一)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年度日活跃用户10万以上(含10万)或者阅读量50万以上(含50万),且持续提供优质原创内容的新(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以及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年度日活跃用户达到500万以上(含500万),且持续提供优质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的其他互联网文化平台(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对作为其第一出品方或者建设运营方的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励。
(二)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互联网文化企业,拥有或者上年度新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等准入许可证的,给予其50万元一次性励。
第四条 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一轮融资达到5亿元且估值达到10亿元的文化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且对本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励,最高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在本市设立的规模3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本市文化企业金额的1%予以励,单个基金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经武汉市文化体制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的文化产业论坛、展览、会节等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对活动主(承)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在汉摄制取景超过2/3,对宣传提升武汉城市形象、发展武汉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作品,电影票房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励,最高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电视剧(含纪录片)在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映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励,最高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电视剧(含纪录片)在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其他频道以及省级卫视首次的,每集给予5万元一次性励,最高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等)上,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30的影视剧,每部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励。
(三)影视作品入围或者获得重要电影节竞赛单元项的(含金鸡、百花、华表、、金鹰、金爵等),对入围影视作品每部励10万元,获影视作品每部励100万元;入围或者获得其他重要影视节项的(含在国内有社会影响力的动漫类影视作品项),对入围影视作品每部励5万元,获影视作品每部励3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以下用地支持:本市家级、省级开发区将文化产业纳入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支持利用工业厂房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发展文化产业;在项目选址满足城市规划和文化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市年度土地使用计划优先安排龙头文化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引进的创意设计、文化制造等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
第九条 本涉及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多项扶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的同类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受扶持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获得扶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制定本区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