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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1-5 10:31:1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以下类型:

  (一)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培训项目各类费用、展会展位费用、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方面的固定资产投入和专业服务支出、管理咨询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以年度项目预算或申报指南确定为准。

  (二)励。对获得认定的服务机构、改制上市培育企业、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励。

  (三)贷款贴保。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小微企业通过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费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资助标准对实际发生的费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年度项目计划或申报指南确定。

  1.支持方向:支持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机构承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对其实施的培训项目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按实际参与培训的企业人数及给予人才培训机构适当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训或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培训以及市要求完成的重大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给予资助,每人每次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费(含授课费、交通食宿)、教材费、印刷费、培训组织宣传费、培训场地租金费用等支出。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审核确定培训项目承办机构的实际支出或参训人数。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1.支持方向: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荣誉称号的服务机构给予励。

  2.资助标准:对获得市级或省级示范平台()荣誉称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励;对获得国家级示范平台()荣誉称号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励。

  1.支持方向: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励。

  (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股份制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励,完成上市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励;

  (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励;

  (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励。

  集成电企业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执行。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界定是否满足申报条件。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1.支持方向: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费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1.支持方向:鼓励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不含以市名义组团的展会),对其参展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对参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根据当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和申请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比例,年度资助比例最高5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支持方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其在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构建核心竞争力的相关支出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上两年度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给予资助。

  具体支出项目包括: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及核心能力建设而进行VI设计(产品或企业的视觉识别系统)等专业服务支出;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创新水平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等专业服务支出。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买的以上支出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获得本资助企业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资助。

  3.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资助计划按专家评审结果择优资助原则,根据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1.支持方向: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咨询项目,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根据专家评审及主管部门审议结果,确定项目资助等级,、B级和C级分别按项目实际发生咨询费用总额的100%、70%、30% 进行调整后,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40%、小微企业最高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D级不予资助。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实施效果,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综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1.支持方向:鼓励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励。

  2.资助标准:经统计部门确认、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跳蛋门事件完整照片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励。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名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2.培训项目已列入《关于下达深圳市年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以下称为《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并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

  2.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工信主管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荣誉称号的;

  3.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称号的。

  说明:第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励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资助。

  2.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且募集资金当年返还深圳30%(含)以上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抵减后补足差额。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励;获得过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包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可以选重组公司或迁入的上市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不重复资助。其中的2.3.4项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2.企业产权明晰,业务,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性,其主要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3.企业“专精特新”特征明显,具有较强发展前景或者质量效益同行中具有较强优势,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拥有2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布图设计、著作权等。“专精特新”具体指:

  ①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②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信息化等方式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③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④创新性(创新能力显著)。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活动,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发展,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申报单位需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来源:深圳市宝安区模具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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