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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莞市鹏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8-23 11:04:5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19〕0067号】。

  东莞市鹏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表人为:谢宜清,海关编码:4419963967,企业类美女护士也疯狂型: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新基7号A座三楼1329号,联系电线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联强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1、PC/ABS再生塑胶粒14025千克,2、PC/ABS再生塑胶粒9375千克等共6项物品(详见报关单)。报关单号:585,柜号:YMLU4999068,YMMI4029329。2019年2月15日,经查验二科查验,所查货物数量与申报相符,品名、规格无法确定,取样送检,4月4日,根据化验鉴定书号19130021结果,第1-2项规格、归类不符,第1项实际为苯乙烯-丁二烯-丙烯腈共聚物(ABS)含量约77.3%聚碳酸酯(PC)含量约18.6%炭黑含量4.1%/39039000,第2项实际为苯乙烯-丁二烯-丙烯腈共聚物(ABS)含量约55.5%聚碳酸酯(PC)含量约31.4%炭黑含量约13.1%/39039000,第6项规格不符,实际为聚碳酸酯(PC)含量约88.7%无机填料含量约11.3%,其余与申报相符。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漏缴税款人民币8029.67元,违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深关计税字(19-06)10125号)、照片、、陈述材料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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