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关于推进品牌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51号)和《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5〕7号),进一步扩大省级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的品牌影响,强化聚集效应,提高企业品牌竞争能力,省工商局、省发展委决定,在省级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开展品牌示范园区建设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基础条件好、增长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金融、物流、信息、旅游、文化、中介等省级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为重点,按照申报、推荐、评审等程序,在全省建设、确定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品牌示范园区,发挥辐射带动效应,促进全省服务业品牌加快发展。
(一)园区管委会重视园区品牌建设,编制有品牌示范园区创建方案,品牌培育发展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健全,在品牌宣传、品牌管理及运用等方面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二)园区服务商标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列入驰名、著名、知名等“三名”商标孵化库的商标比例达到30%;园区服务业两年内营业收入和入园服务业企业户数保持增长;
(三)商标服务“五进”工作机制健全,品牌服务工作站职责清晰,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商标注册、商标管理咨询、商标等工作制度完善;
(四)建立品牌示范园区创建引导支持机制,支持园区打造企业共生发展服务平台,园区品牌发展良好,品牌战略实施氛围浓厚;
(一)园区申报。申报对象为省确定的全省53个省级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具体名单见附件)。园区管委会对照品牌示范建设标准,向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发展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报报告(含相关基本情况和申报理由)。
(二)市州推荐。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发展委根据园区申报品牌示范创建情况,共同确定省级现代服务业品牌示范园区推荐名单,以联合推荐方式,连同园区申报资料报送省工商局、省发展委。
(三)评审确定。省工商局、省发展委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省级现代服务业品牌示范园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授牌。
省工商局、省发展委对被确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品牌示范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设施建设以及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指导帮助园区组织相关企业申报驰名、著名商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商、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协作配合,共同强化园区品牌建设指导、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和商标专用权,认真做好本地品牌示范园区申报的组织、协调、落实等工作。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服务业品牌示范园区建设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形成全社会关注服务业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以市州为单位于10月30日前向省工商局、省发展委报送2016年度申报资料。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省工商局联系人:阚海舟,联系电线;省发改委联系人:李诗松,联系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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