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17)粤0105民初4651号原告梁洁华诉被告唐文、广东信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损害抚慰金、单车修理费等;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被告唐文(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硫市镇石峰村长冲组)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被告唐文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新华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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