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委、市发展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发展优势产业、稳定均势产业、淘汰劣势企业的产业方针,现就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重要意义。在加快优势产业发展的同时,建立劣势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其占有的土地、能源、等存量资源,是本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对推进本市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导、区县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劣势企业,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提高存量资源利用效率为落脚点,探索形成劣势企业能退出、存量资源能利用、新进企业能发展的新机制。推进工作实行市、区县联手,区县为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劣势企业按市场化方式退出,实行转移、转型、转性和关停,促进土地、能源、等存量资源的再利用,降低淘汰成本,确保社会稳定。
三、建立联合推进工作机制。发挥“两级、管理”的体制优势,建立由产业、发展、国资、金融、环保、安全监管、房地资源、规划、财政、劳动保障、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组成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推进小组,负责制定完善相关规划、指标、政策,推进面上工作;各区县建立相应推进小组,具体负责本区域淘汰、调整劣势企业和盘活利用存量资源的工作。有企业集团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所在区域发展规划,加强与区县联手,主动调整产业结构、盘活存量资源。要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综合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完善淘汰指标体系。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和国家发展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结合上海实际,形成本市调整、淘汰劣势企业的综合性和强制性指标体系。各区县可依关指标,结合区域实际,采取差别措施。
(一)综合性指标。包括土地利用、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能耗、水耗、影响等内容。土地利用指标以《上海产业用地指南》中的中类行业单位土地面积工业产值、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为基准值;产业政策主要以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为依据;产业布局主要以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为依据;产业能耗指标、产业水耗指标以《上海产业能效指南》中的中类行业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值水耗为基准值;影响指标以隐患与整治情况、功能区划符合情况、单位产值排污量等为主要依据。
(二)强制性指标。包括行业、环保、安全生产等内容,由市产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形成强制性淘汰指标。
五、确定调整重点。淘汰、调整对象分为强制淘汰类和非强制淘汰类。确定强制淘汰类企业,以国家有关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为主要依据;确定非强制淘汰类企业,以行业、能源、土地利用等综合性指标为主要依据。各区县和国有企业集团要根据上述指标,研究提出调整淘汰的企业名单和存量资源盘活重点。对强制淘汰类企业,由市产业、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区县,加强综合执法,并配合经济、市场手段,实施强制淘汰。对非强制淘汰类企业,由各区县结合实际提出相应名单,在环保、安全生产、工商、土地、生产许可等方面采取综合执法措施,并在用地、财税、能源、环保、供电、信贷等方面加强调控,促进企业按市场化方式,淘汰落后产品、生产工艺、生产线。有关部门、各区县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动态、动态调整。
六、加强综合执法。在环保方面,由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劣势企业重点监管,严格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对淘汰类企业依法吊销或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责令停产或提请责令其停业、关闭。在安全生产方面,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要求有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或对其采取强制停产措施,吊销或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方面,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由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管理,依法吊销淘汰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在信贷方面,由有关金融机构对淘汰企业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在工商注册方面,由工商部门负责督促淘汰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七、发布导向信息。由市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上海相关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指标,明确产业导向,并定期沟通情况,加强协调,支持和依托各区县督促企业实施调整。同时,加强政务公开,视情向社会公布拟淘汰、调整的企业名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八、鼓励存量土地再利用。鼓励区县和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加快结构调整,盘活闲置土地,激活低效土地,用好淘汰企业土地。推进土地增量指标与存量盘活挂钩,积极鼓励工业用地指标平移后集中到工业区使用。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存量土地利用工作突出的区县,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给予倾斜。同时,进一步优化存量土地再利用的相关程序和手续。
九、制订能源和引导政策。制定分行业万元增加值(产值)能耗或产品单耗限额标准,实行用能基数控制,对超标准用能实行价格上浮。按照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用能实价,对劣势企业分类实施让电、限电或停止供电等措施。完善天然气供应预案,优先保障万元增加值能耗低的企业用能,并在总量、时段上对劣势企业的天然气供应。选择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区县开展排污权转让试点,将劣势企业调整关闭后的排污指标纳入交易范围,鼓励企业通过技术、优化结构或关闭调整后减少排污。
十、整合现有财税政策,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源。对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符合条件的盘活存量土地行为,按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市、区县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扶持,以支持企业调整搬迁、对存量土地进行二次开发。市、区县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区开展土地回购试点。
十一、妥善安置淘汰和调整企业员工。面临淘汰和需要调整的企业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保障政策和劳动力市场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安置员工,加强对劣势企业员工的转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员工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再就业技能。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劣势企业离岗职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职业介绍、开业指导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共同搞好分流安置。
十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具体指标体系和相关操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