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面临“井喷”式外资并购浪潮,“市场换技术”的预期未能实现,民族企业的空间被压缩,经济安全面临外国家战略性产业的蚕食和侵吞后可能造成的严重的后果。
据中国产业安全中心发布的2006/2007中国产业外资控制报告中指出,最近几年,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态势。
该报告说,自1993年以来,外资在我国市场上的占有率呈直线%,占有率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2%。不但在某些行业形成垄断态势,并且进入我国钢铁、金融、水泥、等支柱企业进行并购,重点转向并购大中型企业或整体并购同一行业的企业。种种迹象表明: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浪潮已经来临。
随着这种并购的迅猛增长,我们所期望的外资的技术溢出效应也未如预期,而我国产业对外依存度迅速攀升,相当一部分市场和原创品牌被外资掌控或取代,国内企业对产业的控制力受到削弱,面临外资对于国家战略性产业的蚕食和侵吞可能造成的严重的后果。
第一,外资并购重点转向我国重要行业的排头兵,一些行业的国有龙头企业陆续被并购。外资企业利用我们国有企业的时机,争相并购我国一些重要行业中的国有龙头企业,抢占制高点,其意图已不完全是商业性的,而具有明显的操控中国市场的战略指向。例如,工程机械制造行业的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轴承行业的西北轴承公司,化工机械行业的锦西化机,油泵油嘴行业的无锡威孚有限公司,电机行业的大连电机集团,齿轮行业的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常州变压器厂,陕西鼓风机有限公司等,这些在我国制造业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或正在被外国跨国公司并购重组。
第二,外资并购的要求条件越来越高,一是必须控股,二是并购对象是行业龙头企业,三是未来收益必须超过15%。这几乎成为外国跨国公司在中国并购的普遍要求。
第三,外资在华并购还表现出整体并购、“全行业通吃”的战略意图。美国的卡特彼勒公司,从1995年开始,与徐工集团建立第一个合资企业起,就着眼于对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整体并购,已并购了山东工程机械厂,最近又试图通过控股投资方式收购厦门工程机械公司,还在谋求并购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工程机械集团、宣化工程机械集团。如果美国这家公司的这一布局得以实现,就可能“通吃”我国工程机械行业。
第四,外资在华并购还出现了联合行动,既有外国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也有它们与有关国家的投资公司或基金的配合。例如在卡特彼勒公司并购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同时,美国凯雷投资集团于去年10月收购了徐工集团的股权。凯雷作为风险投资机构,很有可能将其股份转卖给卡特彼勒。
外资并购带来的一个突出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很容易形成外资垄断,削弱我国产业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近年来,外国跨国公司在我国形成的垄断现象已相当突出。
在钢铁行业,产能规模全球排名前两位的米塔尔公司和阿塞洛公司,目前都已完成了它们在中国的并购布局。2005年7月,米塔尔以26亿元收购华菱钢管37%以上的股份;2006年2月,阿塞洛以20.86亿元收购莱钢38.41%的股份。阿塞洛虽然没有取得控股地位,但是已经与莱钢的另一大股东莱钢集团的股份持平。有消息指出,米塔尔、阿塞洛等已广泛接触国内地方钢厂等二线企业,如包钢、昆钢等,大有“将并购进行到底”的势头。
在机械行业,2005年10月,国际著名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美国凯雷集团,宣布以3.7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控股权,这是国际投资基金收购中国大型国有企业控股权的第一例。徐工集团是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开发、制造和出口企业,徐工机械则是其最核心的企业。而全球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商卡特彼勒已收购了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40%的股份,并正与广西柳工、潍柴动力、三一重工、厦工等一大批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龙头企业展开收购谈判。
在水泥行业,并购风潮也不断涌起。2006年1月6日,海螺水泥发布公告称,摩根士丹利旗下添惠亚洲有限公司与国际金融公司,分别买下海螺集团持有的海螺水泥10.51%和3.82%股权;3月初,世界第二大水泥企业豪西蒙公司宣布以1.25亿美元接下华新水泥为其定向增发的1.6亿股,如若审批通过,豪西蒙在华新水泥的股权将由原来的26.1%增加到50.3%,从而实现对华新的绝对控股;4月18日,世界水泥业老大拉法基公司一举收购了贵州本土3家大型水泥厂,此外拉法基公司还控制四川双马89.72%股权。外资在我国水泥行业的并购及参股已到了全面开花的地步,我国前五大水泥企业,除了浙江三狮外,其他4家企业均被外资并购。
在流通行业,2005年商务部共批准流通行业外资企业并购项目24个。其中,上海永乐电器公司一次性向外商转让61个店铺;英国TESCO公司在境外收购了我国内“乐购”25个大型超市50%的股份。
全国工商联并购工会会长王巍认为,在未来两三年或更长一段时间内,中国资本市场将形成一个由外资并购主导的格局。如果外资通过收购获得主导地位或垄断地位的市场份额,或者收购与之竞争的市场领先企业,将导致外国跨国公司在当地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并形成垄断,包括制定垄断价格,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现象都可能发生。对于外资的纷纷并购带来的这种负面影响不能低估。
一个国家产业的安全程度,从根本上取决于该国对产业的控制程度。在一个产业中,当外资企业的控制力大于本国企业的控制力时,该产业就是不安全的。
首先,外资可利用其优势产品和垄断地位市场,左右价格,获取高额利润,从而将大量财富转移至国外。其次,外资市场控制率的提高意味着民族经济空间的相对缩小,对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果发生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大量并购,势必对我们民族经济的成长与发展形成遏制,影响我国经济的自立能力,特别是在能源、基本原材料、交通等基础产业和金融、流通等关键行业,外资市场控制率过高,将对我国的经济安全构成不可忽视的。第三,由于跨国公司技术优势的挤压,将会妨碍我们民族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使之在重要产品和关键技术上有可能长期受制于它们。如果我国的一些关键装备部门如轴承、齿轮的企业被外资并购,甚至还有可能对我们的国防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2006年在中国39个行业的三资企业中,外资已在多数企业中拥有了股权控制权。而且随着独资企业在三资企业中比重的逐年提高,外资股权控制率将越来越高。
引进外资的主要目的是引进先进技术。但在实践中很难实现,首先对外资而言,技术是其在东道国的立身之本,自然会对技术产生强烈的控制意识,并会采取一切手段防止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的外溢。东道国通过示范和模仿获得国外先进技术的难度也正在增加。以并购换技术的目的,不是一厢情愿所能实现的。如果盲目地对外资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将会贻误本国产业发展的最佳时机。
现实情况说明,外国跨国公司投入或转让给我们的大多是所谓“适用技术”,而这些技术在国际上往往是属于二三流甚至是已经过时的技术,真正的高新技术、上游环节技术、产品开发技术是很少在我国转让或投入的。另一方面,国内受资方企业由于过于依赖外国跨国公司母公司开发的现成技术,自主开发动力不足,因而对促进自己的技术进步并未能发挥太大的作用。我国汽车工业中的不少大中型国有企业与外资合资已20年,至今一款自主车还未开发出来。这种现象在其他行业也存在。不仅如此,我国有些企业尽管花费大量时间、资金,已开发出属于自己的创新技术,但由于被外资并购,很快就被人家的技术所代替,随之而来的自主技术创新的力量也受到削弱甚至消失了。这种状况长此以往,我国的技术空心化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
跨国公司在进入东道国时,大都会采取各种手段推广自己的品牌,通过强大的营销能力,排挤和东道国本土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我国在引入外资的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也不仅仅是市场份额,还有尚未成熟的民族品牌。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以其雄厚的资金、技术实力以及先进的营销手段,凭借全球化所带来的“竞争平台”,通过遍及全球的生产与销售网络,牢牢控制了世界品牌市场的格局,致使许多发展中国家自己拥有的品牌的正在空前恶化。
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缺乏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水平低等问题,很难从根本上挑战跨国公司业已构成的全球市场品牌格局,在与这些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很容易受到它们品牌的。在的全球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它们往往不得不接受跨国公司的所谓全球化分工安排,放弃自主品牌,长期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贴牌加工,或者长期作为地域性的小品牌存在,地寻找和填补市场缝隙。而那些具备成长潜力或可能对发达国家构成竞争的企业或品牌,又往往容易成为跨国公司兼并或收购的目标。我国曾经活跃一时的国内知名洗涤用品品牌活力28、白猫、熊猫、天津加酶等,如今大多已在市场上销声匿迹。
发达国家对于外资并购审查是相当严格的。它们以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国家意志来本国的产业安全。
美国是全球第一个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国家,其并购法规体系包括规制并购行为的法律和规制并购的行为准则。2005年,中海油试图收购美国的优尼科石油公司,引起美国的强烈反对,致使这一收购计划被搁浅;2006年,阿联酋迪拜港口世界公司,出资68亿美元收购管理美国6个港口码头业务的英国铁行轮船公司,虽然该交易获得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批准,但是最终也遭到的强烈反对。2007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审查和控制外国公司投资美国的经济和技术领域,美国以423票对0票的结果通过了《2007年涉及的外资和增加透明度法案》。该法案扩大了对计划投资美国涉及和基础设施等经济和技术领域的外国公司的审查和管理权限,也加重了对违规的外国企业的惩罚措施。新法案还加强了对有关部门的控制。法案要求美国外资审查委员会要把对外资的审查结果。此外,如外国公司欲收购属于国家所有的美国产业,审查期将由原来的30天延长至75天。据悉,不久也将提出相关法案,预计的法案将更加严厉。由此可见,作为头号经济大国的美国,把产业安全、经济安全放在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法规外国跨国收购达到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或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