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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开

※发布时间:2017-9-16 11:24:0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蓝文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15415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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