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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开滦集团

※发布时间:2017-9-14 11:43:3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蓝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蓝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应收账款888902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8000万元和利息(从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2月24日,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及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6.16%上浮30%计算);2.判令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对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不履行部分承担回购责任,如88890200元应收账款不足以清偿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的,不足部分由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3.判令蓝文彬对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以及其他因原告实现所支付的费用。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进行交换、6月7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进行开庭审理。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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