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英德威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学良、宁波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之一、合议庭组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6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中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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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英德威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学良、宁波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之一、合议庭组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6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中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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