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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时间:2018-5-26 4:45:2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7年3月30日(周四)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15:00至2017年3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至2017年3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刊登在2017年03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统计时,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邮件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在2017年3月28日17:00 前将邮件发送至:,邮件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或传真至。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2016年4月修订)》的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 规则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针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普通货运(除化学品),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化学品),报关服务,仓储服务(除化学品)。(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普通货运(除化学品),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化学品),报关服务,仓储服务(除化学品),销售纸制品、电子产品,实业投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上述变更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及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44,144.573279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61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92,148,505股募集配套资金。本公司实际已非公开发行292,148,50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43元(经除权除息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799,999,937.15元,扣除发行费用(承销费用人民币132,000,000.00元,验资费用人民币300,000.00元,登记费费用人民币569,902.62元,但不包括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67,130,034.53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12月16日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6]第31-0000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相关文件,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注:本公司实际筹得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67,999,937.15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其中200,000.00万元将优先用于支付艾迪西拟购买申通快递100%股权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将用于申通快递“中转仓配一体化项目”、“运输车辆购置项目”、“技改及设备购置项目”及“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等项目建设。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申通快递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资金需求轻重缓急等情况,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则募集资金将依照募投项目顺序依次投入实施,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根据《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投入的实际需要、现有资金周转等情况,以自筹资金支付有关项目的所需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44,144.573279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本次资金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募集资金管理方面文件的。

  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合理、、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7】第31-00006号《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编制符合相关,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

  5、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6、《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通快递”)于2017年3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向实施主体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确认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向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现将有关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61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92,148,505股募集配套资金。本公司实际已非公开发行292,148,50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43元(经除权除息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799,999,937.15元,扣除发行费用(承销费用人民币132,000,000.00元,验资费用人民币300,000.00元,登记费费用人民币569,902.62元,但不包括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67,130,034.53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12月16日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6]第31-0000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相关文件,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有限”)增资150,000万元,本次增资后申通有限的注册资本由25,000万元增至175,000万元。

  申通有限增资完成后,则由申通有限进一步分别向其旗下8家全资子公司进行进一步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6.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普通货运(除化学品),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化学品),报关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除化学品),装卸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室内装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销售纸制品、电子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经营范围:对教育、科技研发和商业行业进行投资;对物流园、商务园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计算机软件及系统开发、应用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经营范围:国内快递;仓储服务;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物货运;装卸服务(除品);计算机软件及系统的开发及技术服务(凡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浙江省后置审批目录详见浙江省人民官网)

  6.经营范围: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装卸服务;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项目的筹建;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装卸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货运运输代理。

  6.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项目的筹建;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装卸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货物运输代理。

  本次确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向实施主体进行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营的需要,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本次确认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向实施主体进行增资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在支付首期增资款后一个月内,由申通快递、申通有限及其他各实施主体与财务顾问、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

  董事认为:公司确认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向实施主体进行增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时本次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营的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相关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针对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来确认实施主体及向实施主体进行增资。

  公司在确认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向实施主体进行增资事项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时本次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营的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针对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来确认实施主体及向实施主体进行增资。

  确认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向实施主体进行增资事项已经申通快递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申通快递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营的需要,申通快递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其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符合申通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5、《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向实施主体增资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8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3月14日下午15时30分在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6598弄25号意邦大厦9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矫仁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和审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4,144.573279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有限”)增资150,000万元,本次增资后申通有限的注册资本由25,000万元增至17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申通有限拟分别向旗下8家全资孙公司进行进一步增资。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在中转仓配一体化项目实施地点上,拟将郑州项目调整为漯河项目,将沈阳项目调整为泉州项目;在实施方式上,拟将部分项目中的租赁土地计划变更为自购土地;在资金使用计划上,为了更好地规划募集资金使用,则根据各项目的具体进展,拟进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调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8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3月14日下午13时30分在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6598弄25号意邦大厦9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陈德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和审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4,144.573279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有限”)增资150,000万元,本次增资后申通有限的注册资本由25,000万元增至17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申通有限拟分别向旗下8家全资孙公司进行进一步增资。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在中转仓配一体化项目实施地点上,拟将郑州项目调整为漯河项目,将沈阳项目调整为泉州项目;在实施方式上,拟将部分项目中的租赁土地计划变更为自购土地;在资金使用计划上,为了更好地规划募集资金使用,则根据各项目的具体进展,拟进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调整。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公司拟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等相关文件。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拟聘任熊大海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拟于2017年3月30日下午14时在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6598弄25号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及董事发表的意见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熊大海先生: 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本科学历,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在宅急送快递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副总裁、董事、董秘职务;2012年4月至今在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职务。

  截至公告日,熊大海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不存在被最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61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92,148,505股募集配套资金。本公司实际已非公开发行292,148,50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43元(经除权除息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799,999,937.15元,扣除发行费用(承销费用人民币132,000,000.00元,验资费用人民币300,000.00元,登记费费用人民币569,902.62元,但不包括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67,130,034.53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12月16日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6]第31-0000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在中转仓配一体化项目实施地点上,拟将郑州项目调整为漯河项目,将沈阳项目调整为泉州项目;在实施方式上,拟将部分项目中的租赁土地计划变更为自购土地;在资金使用计划上,为了更好地规划募集资金使用,则根据各项目的具体进展,拟进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调整。

  漯河地处河南中部,交通运输网络发达,整体辐射范围广阔;漯河市大力支持快递物流行业发展,已与申通快递达成了战略合作意向。建设漯河转运中心,有利于降低自建转运中心成本、充分利用地方政策,从经营与战略的角度,还可以与郑州原有非直属转运中心形成更良好的协同效应。

  目前全国快递物流行业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但是不同区域的具体发展情况仍有差别。根据最新的市场研究和业务开展情况测算,申通快递在东北区域已有盘锦和转运中心投入使用,基本能够满足该地区3-5年的业务发展需求。而泉州地区作为闽南经济发展强劲的城市区域,日常的快件量逐年大幅度地增加,该区域的原有中转场地已无法满足经营需求,为了进一步促进该区域的中转运输效率,疏通区域内的快件供应需求,公司基于多变的市场和区域发展前景,根据现实情况调整快递网络规划布局,决定将沈阳项目调整为泉州项目。

  在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上,公司拟将部分中转仓配一体化项目中的租赁土地计划改为自购土地。一方面,租赁用地的成本年年攀升,若公司采取自购土地建设,前期投入虽然会相对较高,但是长远来看,中转运营成本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另一方面,采用自购土地建设能够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公司管理层决定将原项目中的部分租赁土地计划变更为自购土地。

  根据各个项目的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综合考虑当地的中转业务的需求,对于募集资金项目分配额度做了相应的调整。对于资金使用计划的调整兼顾项目的整体性和重要性,尽可能以最优化、最有效率的方式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调整以后,公司的转运中心布局更加合理,并且能够与周边加盟体制的城市形成更好的协同运营效应。同时,公司每年可以节约大笔因场地不足临时搬迁的潜在成本,能够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从而促进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稳定。

  因此,本次调整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募投资金使用计划是基于目前募投项目实施进展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完成,公司方提出针对现有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及资金安排方面进行调整。我们经过认真审议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认为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要求,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同意公司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批准后实施。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募投资金使用计划是基于目前募投项目实施进展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完成,公司方提出针对现有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及资金安排方面进行调整。我们经过认真审议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认为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要求,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

  综上,财务顾问同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

  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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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瑞丰快递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