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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食药监推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模式 细化资质、库房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18-12-13 6:07:4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6月1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意见》对具有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资质申请及变更作出详细说明,明确了委托方与受托方在资质、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及物流企业跨地设置库房的管理权题。接下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意见》对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进行了资质说明: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还应该符合《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基本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

  同时,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企业准备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应该向所在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备案)变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范围内增加“可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事项。

  《》还提出,遵循自愿原则,鼓励具有现代物流基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经营、贮存、配送条件应当与企业的规模相适应。

  《意见》,取得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资质的企业可以接受其他医疗器械企业委托,为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贮存和配送服务。

  委托方部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服务时,可不提交库房地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库房平面布局图、租赁协议等申报材料,但应提交委托贮存、配送协议。

  委托方全部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服务时,可不单独设立库房,但医疗器械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受托方的经营范围。

  受托方、委托方双方应该签订包含委托贮存、配送医疗器械的范围、委托期限、星期六左眼跳数据信息管理及等内容的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义务,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委托方与受托方所在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信息传递和协调沟通机制。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受托方与委托方相关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报委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

  跨市(州)设置库房的企业,应当向库房所在地市(州)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库房所在地市(州)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跨市(州)设置库房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库房应该备案并出具《跨市(州)设置库房备案登记表》。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是指具有现代物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企业提供贮存、配送等物流服务,并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与委托方建立密切联系,以达到对医疗器械的贮存、配送全环节质量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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