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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正宣诉广州市番禺区石壁周华平仓储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9-13 12:16:4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原告林正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周华平仓储服务部及经营者周华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61789元;2.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周华平仓储服务部及经营者周华平从起诉之日起到全部货款之日止,按拖欠货款的金额和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周华平仓储服务部及经营者周华平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5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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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仓储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