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惠娥诉被告、李月梅、中山市骏宝仓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麦汝桦、梁秋霖案外人执行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2.判决停止对拍卖粤TGQ377号小汽车所得价款285700元之50%份额142850元的分配,同时判令上述142850元为原告所有;
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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