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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配送管理规范》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8〕17号)
核心提示:《食品配送管理规范》已经2017年12月27日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食品配送管理规范》已经2017年12月27日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本规范所称食品配送商是用食品配送车辆运输、配送、销售食品的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第四条食品配送商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配送活动,并对其配送车辆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食品配送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配送活动,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食品配送车辆登记备案由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按照“五个统一”(统一备案、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要求对配送车辆进行管理。
第七条食品配送商在配送车辆登记备案时应如实报告配送食品的类别、采购来源、配送区域、配送车辆信息等,并填写《食品配送车辆登记备案表》(附件)。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统一编号的“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未经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车辆一律不得从事食品配送活动。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过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车辆发放统一编号的“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并在食品配送车辆车身两侧粘贴“食品配送车”字样。“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样式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设计。
第十条 “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必须专车专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一条食品配送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食品配送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配送食品的“电子一票通”和销售清单。无法出具“电子一票通”的,必须携带配送食品的“五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合格证件、手写“一票通”台账)。鼓励有条件的食品配送商在配送车辆上加载电子设备,并通过无线网络进行连接,根据配送的品种和数量现场为收货方出具“电子一票通”。
第十二条食品配送商配送食品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卫生。需要冷藏、冷冻运输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冷冻设备。运输过程中要生熟分开,做到防蝇、防尘、防污染,食品配送车辆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属地管辖、登记备案的原则,对食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食品配送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统计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配送车辆的日常监管,食品配送车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食品配送车辆停止经营活动的,要及时将“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收回,并核销登记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适时对食品配送车辆的性能、安全、卫生、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明确监管区域,靠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食品配送商和配送车辆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配送车辆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食品配送商主体资格是否、是否经过备案登记,是否持有“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是否随车携带配送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是否携带“电子一票通”和销售清单,配送车辆、容器、工具是否符合要求,配送人员是否具有身体健康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配送食品、配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未经登记备案配送食品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指导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度,确保食品采购渠道正规、来源、质量合格、管理安全。
第二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食品配送商及时办理食品配送车辆登记备案,规范食品配送经营活动;要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向经过备案登记的食品配送商和有“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的食品配送车辆采购食品,鼓励社会对食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配送的、食品配送商未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商配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依法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仓储管理规范》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