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湖支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辖终15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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