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挚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百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粤0112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百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挚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3688元及违约金13688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