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你和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上诉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民终23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你和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上诉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民终23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